國與國之間簽訂的條約,是指有關權利和義務的各種協議。條約的內容可以包括政治、經濟、軍事、文化、邊界等各方面的協定,應該是互惠互利的。
不平等條約是指簽訂條約的國家之間,一方或多方以武力或政治威嚇,迫使另一方或多方簽署損害該國國家利益的條約。
《南京條約》是中國近代第一條不平等條約,亦是第一次中英鴉片戰爭的結果。1842年8月初,英軍兵臨南京城下。8月29日,清政府代表耆英等被迫與英國代表璞鼎查(後成為香港第一任港督)簽訂《南京條約》,香港就是根據該條約割讓給英國的。1843年10月8日,清政府又與英國簽署了《虎門條約》。1844年7月3日,與美國簽署了《望廈條約》。同年10月24日,與法國締結《黃埔條約》。這是中國歷史上第一批不平等條約。稱為「不平等」,因為這些條約都是清政府在迫於無奈的情況下簽訂的。根據這些條約,中國不單喪失許多權益,還要割讓領土、賠款、開放通商口岸、給予最惠國待遇,以及把司法審判權轉讓給外國人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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